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经研究,同意省卫生厅制定的《福建省村级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现批转给你们。请各地、市、县加强领导,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激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钻研业务技术,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稳定村级卫生技术队伍,巩固、发展村级卫生组织,更好地为保护广大农民健康和发展农业服务。各地在试行中,有何修改补充意见,望告省卫生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O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福建省村级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与《实施意见》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闽职改字(1989)11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村级卫生机构、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级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以下简称“卫技人员职称评定”),是为了激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钻研业务技术,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利于稳定村级卫生队伍,巩固、发展村级卫生组织,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速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更好地为农民健康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村级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范围与对象是:现在村集体办卫生所(室)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乡村医生、卫生员、接生员。在非村集体办卫生所(室)工作者暂不进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申报职称:
1、改行从事其他工作者;
2、医德医风败坏,情节严重者;
3、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未满一年者。
第三条 卫技人员职称设乡村医士、乡村医师、乡村主治医师三个档次。医士、医师为初级职称,主治医师为中级职称,不设高级职称(在全民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已取得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到乡村卫生所(室)工作,原高级职称可予以保留)。
第四条 卫技人员职称评定应以思想政治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绩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
第五条 乡村医士、乡村医师和乡村主治医师是根据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工作需要而设置的技术职称,仅适用于村集体办卫生所(室)。获得职称的人员,可由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其合理的工资报酬,不涉及转干、户口农转非等问题。
第六条 卫技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在地、市、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当地卫生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职称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八条 乡村医士
1、了解本专业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常见病防治的一般技术工作;
3、中专毕业。
第九条 乡村医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常见病防治的专业技术问题;
3、中专毕业,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师职责,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者。
第十条 乡村主治医师
1、熟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悉地处理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常见病防治的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取得较好的工作成绩;
3、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者。
第十一条 部分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申报评定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相应职称,经考核考试和评审合格,也可评定相应职称。
1、已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1)凡在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班国产培训(以下简称“脱产专业培训”)累计半年以上,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各种年以上者,可申报乡村医士。(2)凡具有初中毕业程度,脱产专业培训累计一年以上,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者,可申报乡村医师;脱产专业培训累计三年以上,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可申报乡村主治医师。(3)凡具有高中毕业及其以上程度,脱产专业培训累计一年以上,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者,可申报乡村医师;脱产专业培训累计2年以上,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可申报乡村主治医师。
2、已获得卫生员证书的人员:脱产专业培训累计半年以上,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资10以上者,可申报乡村医士;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者,可申报乡村医师。
未获得卫生员证书,脱产专业培训累计一年以上,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可申报乡村医士。
3、二年制以上的县办卫校、职业中学(或职业高中)毕(结)业和获得中专自学考试专业证书,专业对口的人员,凡在村集体办卫生所(室)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者,可申报乡村医士;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者,可申报乡村医师;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可申报乡村主治医师。
4、已获得“业大”、“电大”(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毕业证书的人员,专业对口,并在村集体办卫生所(室)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者,可申报乡村医师;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者,可申报乡村主治医师。
5、中专毕业,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者,可申报乡村主治医师。
第三章 考评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凡具备规定学历者可免于考试,只进行考核。不具备规定学历者,一般应进行考试和考核,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考试:
1、获得乡村医生证书或中专自学考试合格证书,或二年制的县办卫校、职业中学毕(结)业的人员,申报乡村医士者;
2、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业大”、“电大”毕业,专业对口,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申报乡村医师者。
考试由省卫生厅统一命题,由各地(市)、县卫生局按规定做好复习、考试工作。
考核由县(市)卫生局根据需要,组织若干考核组,具体负责实施。考试考核办法另定。
第十三条 评定中级职称由地(市)卫生技术人中级职务评委会负责,初级职称由县(市)卫生技术人员初级职务评委会负责。
评审结果经当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后,由组建评委会的卫生行政部门行文通知。
第十四条 卫技人员职称的评审程序:(1)本人申报,填报卫生技术职称评审表和有关材料;(2)村委会推荐;(3)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卫协分会审核;(4)县(市)卫生局复核;(5)相应评委会评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集体办卫生所(室)卫技人员职称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卫技人员职称证书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中级职称证书由地(市)卫生局颁发,初级职称证书由县(市)卫生局颁发。其职称证书仅适用于村级卫生所(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