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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职改字〔1988〕081号

关于转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10-08-26 15:19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经研究,同意省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制订的《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省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七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央[1987]18号和国家教委[87]教师管字12号文件精神,做好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中聘任教师职务的工作,现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科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应根据他们的水平、能力和实际贡献,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审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任,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要充分考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着重考核本人的思想、政治和品德的实际表现,考核理论、政策水平,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能力和成绩。要有利于稳定和加强队伍的建设,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思想理论和业务水平,发挥他们致力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性,真正担负起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任。

二、评聘范围和对象是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际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现任校、系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政治辅导员。对这个范围以外的人员,要根据他们的工作性质、任务和具体的条件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一般只限于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五年以上,因工作需要调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部门不满一年,但仍直接兼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政干部。

三、各校要做好定编、定岗、明确职责等项基础工作。根据需要与可能提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首次聘任的各级职务定额,报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经批准下达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各校不得突破。

四、岗位职责

(一)、助教的职责:

1、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实际工作,参加组织和指导学生入学教育,学风,校风、校纪教育,学生鉴定,“三好”评比,奖学金评定,社会实践活动、毕业分配的工作。

2、承担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

3、参加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活动。

4、参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教育管理规律方面的科学研究。

5、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做好个别学生的思想工作。

(二)、讲师职责:

1、独立组织指导一个系或年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和工作方法,善于总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有效地做好个别学生的思想工作。

2、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组织学生讨论,指导学生的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动态及倾向性问题,结合学生的思想特点和思想实际,及时举办有教育意义和效果的专题讲座、报告。

3、独立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承担研究课题,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讲义或教材的编写。

4、组织和指导学生的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的建立、发展和开展活动等工作。

5、制定学期学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党组织和行政搞好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助教、兼职辅导员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教育管理工作。

(三)、副教授职责:

1、组织和指导校或系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建设,掌握学生思想教育的规律和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方法,途径。善于做好个别学生的思想工作。

2、系统讲授一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教学效果显著;

结合学生思想实际,开设有较高理论水平的专题讲座或报告;指导助教和讲师的教学工作。

3、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展的动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有关学科的建设工作的学术活动,撰写学术研究报告或论文,根据需要担任研究课题的负责人,主持并参加编写审议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四)、教授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要求更高的工作。

1、系统讲授两门以上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成绩显著。

2、了解国内外较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的主要观点和发展趋势,对其中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系统地研究。

3、组织领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教育、科研。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校学生工作的领导职务。

五、任职条件:

(一)、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知识和思想教育的业务理论知识,热心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为本职工作现身的精神,具有优良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良好的作风,遵纪守法,为人师表,能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助教的任职条件:

符合任职条件第一款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1、大专毕业,经三年以上工作实践,或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期;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研究生班毕业,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能较好地掌握大学本科开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的基本内容,对政治、经济、哲学、教育学等某一门学科有比较系统的知识。

3、较好地领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

4、能担任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科学辅导工作。

5、能组织和指导一个年级或一个班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做个别学生的思想工作,或在校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部门工作有成效。

(三)、讲师的任职条件:

符合任职条件第一款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1、大专毕业,经过一年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的培训、进修,获得结业证书,或参加省教委指导下的确认大学本科水平的考核,并担任助教工作四年以上的;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工作四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研究生班毕业、获得第二学士学位且已担任助教工作两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较深刻地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

3、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基本知识,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讲授。

4、组织和指导一个系或年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做个别学生思想工作有成效;在校部工作的教师应能主动开展主管的工作,并能深入基层,做调查研究。

5、能较好地总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进行有关科学研究,对在大学生中有影响的社会思潮能作专题剖析,能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

6、能以一门外语阅读与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外文书籍,参加外语考试,平均每小时能正确翻译10001500个外文印刷符号。

(四)、副教授的任职条件:

符合任职条件第一款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讲师工作五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且已担任讲师工作两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2、具有系统而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深刻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有效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对在大学生中有影响的社会思潮具有较强的剖析能力,思想政治工作效果明显。

3、组织和指导校或系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显著,善于做个别学生的思想工作,为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作出成绩。

4、系统地讲授过一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教学质量高、效果好。

5、任现职以来,公开或在内部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论文、专著或教材。

6、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经考试,平均每小时能正确翻译15002500个外文印刷符号。

(五)、教授的任职条件:

符合任职条件第一款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

2、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有比较渊博的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3、系统地讲授过二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教学成绩卓著。

4、能全面领导、组织和指导全校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的成绩显著,思想政治教育的实绩突出。

5、任现职以来,公开或内部发表过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论文、专著。

6、外语要求与副教授相同。

(六)、对长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在教学、科学研究、实际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的限制,评审相应的任职资格。

对一九六六年以前毕业的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在首次教师职务评聘期间,外语可适当放宽要求。

思想政治教育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应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对他们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各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为学生做专题报告、审阅学生思想总结和书写评语,编写教材以及指导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均应适当计算教学工作量。

六、评审组织和评审权限

评审组织和评审权限按照《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在首次开展评审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另行建立评审组织,评审相应的任职资格。

1、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建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审组,负责审定助教任职资格,评议提出教授、副教授、讲师任职资格的推荐意见。评审组7人以上组成,其中具备高、中级职务者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2、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建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讲师、助教任职资格,评议提出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9人以上组成,其中具备高级职务者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3、建立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和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审定我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和部分没有中级职务评审权学校的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评议提出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意见,报国家教委审定。

4、各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由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教授、副教授、讲师组成。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报省教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建立,评审组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立。

七、考核

对申报思想政治教育职务的教师,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有关部门根据任职条件和应履行的职责要求,在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及成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推荐意见。

1、思想政治方面:主要考核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和执行情况;对本职工作的热心程度,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思想道德品质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2、教学科研方面:主要考核学习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教学质量的效果、学术论文、著作的质量及外界的评价情况。

3、工作方面:主要考核校组织管理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提问的能力;承担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水平和效果。

4、外语方面:对晋升讲师、副教授、教授的教师按《实施办法》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组织考试。

经考核,凡是对自己思想政治上要求不严格、品行不端正或不能全面地履行岗位职责、不积极承担和完成工作任务的,不能聘任为思  想政治教育教师。 

今后各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教委和我委的有关规定,对聘任职务的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八、评审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并提交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来的思想政治和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申报副教授、教授的教师还须提交担任现职以来有代表性的论著13篇(本),或教科书、讲义、专题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

2、按第六条考核要求,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申报评审对象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推荐意见;副教授、教授的送审科研成果须送思想政治教育或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等有关学科的二名专家鉴定,送审鉴定要求根据我省《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办理。

3、由所在单位和部门将申报对象的评审材料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按评审权限进行审定或提出推荐意见。

助教任职资格,由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审定。

讲师任职资格,由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报省教委审核批准公布;只设评审组的学校,讲师任职资格经评审组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教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由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报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其中教授任职资格转报国家教委审定。

九、聘任方法和任期按我省《细则》规定办理。

十、组织领导

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校党委和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应加强领导,成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在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各校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领导和评审组织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控制评聘范围,认真掌握评审条件,防治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工作中出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做法要及时纠正。对于营私舞弊或借机进行打击迫害的,对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职务的,均应认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省教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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