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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职改字〔1987〕127号

关于转发《福建省计划生育系统卫生技术等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10-08-26 15:24

各地、市、县(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订的《福建省计划生育系统卫生技术等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在试点单位及经批准开展的单位试行。试行中,有何修改补充意见,望告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福建省计划生育系统卫生技术等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计划生育系统卫生技术等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86)国计生委(人)字第162号文件,做好计划生育系统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参照《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计划生育系统工作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在计划生育系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计划生育系统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为了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素质好,结构合理的计划生育系统专业技术队伍,以顺利我省的人口控制目标和适应不断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各级计生委应充分认识职称改革的重要意义,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领导,坚持改革的方向,做好专业技术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聘任或任命的范围和对象

1、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地、市、县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有固定编制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的现职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单列固定编制的县以下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分站(室)的现职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2、在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和工矿、企事业单位中、有固定或单列编制的,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待本单位开展职称改革时,按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开展评聘。

3、在计划生育系统从事科研、新闻、教学、会计、统计、图书资料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已经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5、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目前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尚未返回工作岗位的“暂不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6、在计划生育系统技术岗位上的工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闽职改字[1987]09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7、外单位临时来计划生育系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行政、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不在计划生育系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8、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聘或暂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2)犯有严重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的,以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中的;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学术、技术成果,评审中搞严重不正之风的;

  4)一九八三年九月以来,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发生过重大的医疗事故或技术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群众意见很大的。

三、岗位设置原则

1、在省编委和地、市、县编委批准的编制基础上,根据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水平等情况,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各系列及各档次专业职务的设置可参照有关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提出的职务(岗位)设置原则办理。

2、各类高、中、初级职务应在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和增资额指标范围内设置,不得突破。缺编的单位,应按缺额和合理的结构比例保留职数,以待后聘。

四、任职条件

计划生育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86]国计生委(人)字第162号《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系统卫生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和计划生育系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他职务系列按有关职务系列的《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五、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1、全省计划生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任命)工作,在省、地(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协调指导本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同时成立卫生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新闻专业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直属单位相应专业的中级或初级职务的评审和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

地、市、县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在当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成立职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有条件的地、市可成立卫生技术人员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市、县、宣传技术指导站卫生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各县、区成立评议小组。

根据我省计划生育系统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可聘请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组成相应的评审组织。各级评审委员会在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接受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与监督。

各级职改办设在同级计生委干部管理部门,负责职称改革的日常工作。

2、根据计划生育系统不另设置专业技术职务系统的原则,全省技术生育系统在中央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选用相应的职务系列和档次、报上级主管部门及省、地、市、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省卫生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是省卫生厅,在各地市各级卫生局。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同卫生部门密切联系、搞好计划生育卫生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财会、统计等其他专业技术员职务的评聘问题,应参照对口系列有关的《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主动与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联系,落实评聘的有关事宜。

3、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程序,一般经历组织准备,动员学习、申报推荐、考核评审、检查验收,聘任(任命)和总结工作七个阶段。具体实施应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福建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度基本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六、聘任或任命办法

1、计划生育系统卫生等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在僻远山区及老、少、边、岛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单位,可实行任命制。实行何种任用制度,由地、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聘任或任命期一般二至五年,如工作需要,可连聘或连任。

2、实行聘任制的单位,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向被聘人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明确规定双方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应遵守的纪律、受聘人的待遇及应聘、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实行任命制的单位,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并规定相应的职责与权利。

实行聘任制后,单位有聘任、解聘的权利;受聘人有应聘、辞聘的权利。但双方一签约,均应忠实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聘任期满前三个月,应将解聘、续聘或辞聘的意见告知对方。聘期中如不经协商单方终止聘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签约双方发生纠纷时,由同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人事部门)仲裁解决。

3、各单位对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其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继续任职的依据。

4、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如确需兼任,又具备任职条件,并有三分之一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能履行相应的职责,由单位详细阐述兼职理由,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履行评聘手续。

5、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又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退休手续。对少数担任主治医师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骨干,因工作需要拟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应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和省人事局,省科技干部局闽人福[1986]059号等文件的规定报批,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已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请他们担任编制外的业务技术或咨询性工作。

6、对暂未被聘任或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工作需要或能发挥技术专长的单位去工作。

七、其他

1、对所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性质有交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其现职所从事的主要技术工作,确定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以卫生技术工作为主的,评聘卫生技术职务;以科研为主的,评聘科研职务;以教学为主的,评聘教学职务。

2、地、市、县计划生育系统的职称改革工作,应积极与当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系列主管单位取得联系,按当地的安排和部署开展工作。同时亦应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改办通报信息,以便商讨有关问题,协调工作。

本实施办法经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试行,解释权归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日

 

 

专业技术职务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一、现将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表列后,供参考。

二、经济、会计、统计、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暂按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翻译人员暂按编辑人员的工作标准执行。档案专业人员暂按图书、文博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若今后国家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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