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精神,省政府组织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省级行政审批事项329项(含行政许可31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3项),其中77项包含子项275项,现将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转变管理方式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等。
三、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对已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人社部分)
2.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人社部分)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6日
附件1
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人社部分)
(共10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85 |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 |
省人社厅 |
无 |
个人 |
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
86 |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
省人社厅 |
无 |
单位、个人 |
原名称为“民办职业培训资格认定” |
87 |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技能培训、介绍机构设立审批(包含2个子项) |
1.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十二条; |
省人社厅 |
无 |
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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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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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包含2个子项) |
1.设立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7项; |
省人社厅 |
无 |
社会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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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技师学院审核 |
审批权在省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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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包含2个子项) |
1.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省人社厅 |
无 |
人才中介机构 |
举办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委托各设区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批 |
2.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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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3项。 |
省人社厅 |
无 |
外国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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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6项。 |
省人社厅 |
无 |
境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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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高等专科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4项; |
省人社厅 |
无 |
教育机构 |
省级审批范围:省直、中央在闽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所属的高等专科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许可 |
93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
省人社厅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 |
原列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 |
94 |
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包含2个子项) |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0项、第81项。 |
省人社厅 |
无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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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零售药店 |
附件2
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人社部分)
(共4项)
17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
省人社厅 |
无 |
下放至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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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
省人社厅 |
无 |
下放至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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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1.《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省人社厅 |
无 |
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原名称为“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20 |
设区市所属的高等专科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4项; |
省人社厅 |
无 |
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务员管理部门 |
原为“高等专科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子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