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和原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181号),对我厅行政权力事项(不含行政许可,下同)、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原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告如下:
一、“省属、中央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理。
二、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增加“省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业务授权”,权力类别为“行政权力-其他”。
三、“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仍按闽审改办〔2015〕2号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更名为“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确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