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有关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的要求,现就我厅
“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资格确定”(以下简称省级“医保两定点”)公共服务事项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我厅行政服务中心不再受理“省级医保两定点”事项申请,该事项移交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
二、原我厅作出的省级“医保两定点”资格确定事项,其名称、法人变更等后续管理服务事项,自2015年9月1日起一并移交给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三、我厅将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制定我省“医保两定点”协议管理实施意见。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依据我省“医保两定点”协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时间,启动实施省本级“医保两定点”协议管理工作。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致电咨询。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中心唐闽、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林小丹;联系方式:87736247、87517387。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