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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现将我厅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1.设立省属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省人社厅
企业、个人
由原“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更名。 调整分设3个子项。第1子项由原项目“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更名;第2子项由原“中外合资(合作)职业技能培训、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的子项调整列入;根据法律法规增列第3子项。
2.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十二条
3.设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五十九条; 2.《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2015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2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9项
1.原第1子项“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调整为“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的子项。 2.由原“中外合资(合作)职业技能培训、介绍机构设立审批”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