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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人社厅《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32号)规定: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未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