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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如何计发?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23-11-29 11:37
1.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待遇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两者合并计发。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提供,目前(2020年6月)省定的最低标准为123元/月,我省已有58个县(市、区)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待遇水平从每月128元至290元不等;有24个县(市、区)制定了高龄待遇倾斜政策,具体情况需咨询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利息)除以139,个人多缴多得。2.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按照人社厅发﹝2018﹞111号文件要求,对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属于贫困人员;2.年满60周岁;3.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含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贫困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尽快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直接发放待遇;已参保但存在中断缴费情况的不再要求补缴中断年限保费,可直接发放待遇。其中,2018年12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从2018年12月起发放;2018年12月1日后达到60周岁的贫困人员,从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采取合作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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