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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2024年1月1日起,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无需补缴,可从其满足其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60周岁以上从未参保的困难群体,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从参保登记的次月开始发放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