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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88号)以及《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1〕241号)相关规定,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折算相应缴费年限、衔接过渡到城乡居民保后,按城乡居民保有关规定缴费至年满60周岁,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