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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 3.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4.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 5.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被判刑收监执行; 8.死亡; 9.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10.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11.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