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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该如何参加仲裁活动?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22-11-15 2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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