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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规定的选拔条件推荐人选,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业绩,作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高技能人才选拔上来。具体选拔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业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在全国或者省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中业绩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