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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 稳岗惠民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发布时间 : 2025-06-03 11:32

  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34号)。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实施期限、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结合我省实际,印发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新一轮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举措,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维护社会稳定。

  三、解决问题

  激励企业减少裁员,支持我省企业稳定岗位;支持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显著增强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市场适应性;通过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有效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该通知适用于福建省内所有参保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实施期限

  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3.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政策类别

核心内容

适用对象

执行期限

申领材料

稳岗返还政策

1. 补贴标准: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

2. 资金用途: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保费、转岗/技能提升培训,或原材料采购、设备购置等降成本支出;

3. 经办模式:采用“免申即享”,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无对公账户小微企业可返还至社保缴费账户

参保企业(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5.5%;30人及以下企业裁员率≤20%);

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资金兑付至2026年3月31日

“免申即享”无需主动提交,企业仅需确保参保信息完整;无对公账户企业需补充社保缴费账户信息确认材料

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1. 补贴标准: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证书的,分别领取1000元、1500元、2000元;2. 申领规则: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仅享1次,不与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每人每年可享1次,取得参保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增加2次补贴次数

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需在取证后3个月内申领)

至2025年12月31日

身份证、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社会保障卡;企业在职职工需补充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需补充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明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2025年度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及申领管理按《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正在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至2025年12月31日

按《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应要求提供:单位申请需提交补贴申请表、参保凭证、相关资质证明;个人申请需提交身份证、社保卡、相关服务成果证明(如培训结业证)

保生活待遇发放

1. 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

2. 2. 按相关规定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保障工作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重点覆盖大龄失业人员

长期执行(按年度落实)

失业保险金申领需提交身份证、社保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大龄失业人员无需额外补充材料,系统自动识别

经办服务与基金风险防控

1. 服务优化:畅通发放渠道,通过多渠道向失业人员推送申领信息;推动“证岗相适”,提高补贴针对性;

2. 风险防控:优先保障保生活待遇支出,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加强数据共享比对核查;剔除失信、受环保处罚企业的资金享受资格

各级经办机构、政策享受企业及个人

与对应政策执行期限同步

企业及个人需配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用于核查;经办机构需留存政策执行全过程资料,建立风险防控台账

  六、注意事项

  (一)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停止执行上浮规定。

  (二)劳务派遣单位要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处室: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政策咨询电话:0591-8752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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