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2025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5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统一调整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定期待遇。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三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通知》主要对工伤保险待遇中定期待遇,即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全省统一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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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人员类型 |
调增标准(元/月、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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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工伤职工 |
100 |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325元/月的,按照3325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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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工伤职工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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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工伤职工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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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工伤职工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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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40 |
其中: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标准为90元/人、月 |
(三)执行时间:从2025年1月起开始。
三、办事指引
此次待遇调整,由社保经办部门依照《通知》要求统一调整,无需相对人提出申请。
四、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
解读处室:工伤保险处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62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