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制定浮动办法”。2019年起,我省工伤保险实施省级统筹,《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提出“全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另行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建立完善工伤保险费浮动制度,是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持续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具体举措。
二、制定目的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以费率浮动为抓手,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动态调节,推动用人单位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工伤预防水平。
三、解决问题
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的经济性,解决部分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与缴费费率不匹配等问题,一方面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按照“以支定收”原则,促进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8条:
第1-2条,明确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3-8条,对政策的主要项目进行定义和明确,包括费率基准、支缴率、浮动的档次和标准、不实施下浮情形、豁免情形等。
第9条,规定经营多种行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费率。
第10条,明确企业分立、合并、转让后的浮动责任。
第11-12条,明确劳务派遣企业的浮动原则和计算办法。
第13条,规定浮动的频率,即每年浮动1次。
第14-16条,规定了经办要求,包括经办机构、办理时限、办理要求以及异议情形处理等。
第17-18条,规定了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
风险类别 |
基准费率 |
浮动档次 |
浮动标准 |
|
一类 |
0.2% |
1.基准费率、 2.向上浮动至120% 3.向上浮动至150% |
1. 支缴率>80% 且≤120%: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20% 2. 支缴率>120%: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 3. 其他支缴率区间:执行基准费率 |
|
二类 |
0.4% |
1.向下浮动至50% 2.向下浮动至80% 3.基准费率 4.向上浮动至120% 5.向上浮动至150% |
1. 支缴率=0:下浮至基准费率的 50% 2. 0<支缴率≤40%:下浮至基准费率的 80% 3. 40%<支缴率≤80%:执行基准费率 4. 80%<支缴率≤120%:上浮至基准费率的 120% 5. 支缴率>120%:上浮至基准费率的 150% |
|
三类 |
0.7% |
||
|
四类 |
0.9% |
||
|
五类 |
1.1% |
||
|
六类 |
1.3% |
||
|
七类 |
1.6% |
||
|
八类 |
1.9% |
备注:支缴率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五、办理要求
为方便操作,减轻企业负担,将通过社保一体化平台统一测算,直接生成浮动结果,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告知用人单位,并通过共享平台同步传送税务部门。
六、联系处室及联系方式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0591-8762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