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财政代垫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要申报改革后新增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本级由财政代垫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自2016年7月1日起转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的工作,近期我局印发闽机险〔2016〕8号通知(已寄给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求各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先行做好参保数据采集和参保登记。考虑到目前部分单位已完成参保数据采集和参保登记但还未办理缴交养老保险费手续的实际,为确保省本级由财政代垫资金的所有单位2014年10月1日以来的已退休人员退休费,能在2016年7月1日起转由我局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将2014年10月1日以来的已退休人员(简称“中人”)的基本信息采集完整,并填报《财政代垫资金单位改革后新增退休人员花名册》(附后)。其中:1、退休费标准以及各相关信息要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数字和资料填报;2、退休人员用于领取退休费的银行卡,暂按其在职时的工资卡填报,开户行要具体填写支行名称,如原采集数据中的退休人员用于领取退休费的银行卡未填写支行名称的也要求补充填写。
二、各单位填报《财政代垫资金单位改革后新增退休人员花名册》时,要同时报送电子版本,并附上以下材料(如系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1.退休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领取退休费的银行卡复印件(需手工备注银行卡号及开户银行支行名称);2.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核定单;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金核减(离退休追加)单;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退休)审批表。以上材料请于6月10日之前向我局申报。
三、从2016年7月份至参保单位由我局开始征收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期间,如出现新增到龄退休人员、已退休人员死亡或养老金标准发生变化的,要按照闽机险〔2016〕8号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由财政代垫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转由我局发放后,我局按规定只负责从基金中发放基本养老金(即闽政〔2015〕48号文件规定的基本退休费和生活性补贴两项)并实行社会化发放。目前退休人员退休费中的其他待遇项目仍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代垫资金单位改革后新增退休人员花名册》
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