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对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2020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期间,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在疫情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经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的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可提高到2000元/人,对上述企业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每人100元的生活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要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加大对坚守疫情防控一线职工的慰问,关心关爱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困难的职工生产生活,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积极组织开展在线职业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职业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利用“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动员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在线免费培训。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各项工作,做到有效防控和有序复工相结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切实落实省总工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加强宣传引导,团结、动员广大职工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加强对坚守疫情防控岗位一线职工的关心关爱,对受疫情影响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充分发挥工会疫情防控心理援助专线(400-0502-088)作用,做好职工心理健康服务。与社会组织合作,积极开展网络招聘和技能培训,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发挥企业工会积极作用,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代表职工依法通过协商的方式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致全省广大企业家和职工的倡议书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患难与共见真情 同舟共济克时艰
——致全省广大企业家和职工的倡议书
全省广大企业家和职工们: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又值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广大职工返岗务工之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福建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推动企业与职工形成命运共同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福建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向全省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倡议如下:
一、广大企业要勇担责任,同舟共济谋发展
(一)凝聚共识,守土尽责。广大企业在有序组织复工复产的同时,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任务,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本单位返岗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发现疫情,第一时间报告;要教育引导企业员工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科学正确认识疫情,消除恐慌心理,增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和决心。
(二)协商协调,稳工复产。广大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疫情期间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扬爱拼会赢的福建精神,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逐步恢复生产,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以及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引进急需劳动力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惠企政策。
(三)加强防控,关爱职工。广大企业要积极主动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生产作业场所和职工食堂、电梯间、会议室等密闭空间的通风、消毒。要加强人文关怀,关注受疫情影响职工的思想动态,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要充分考虑到职工的实际困难,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弹性工时、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措施,使职工在完成工作的同时,也能兼顾好子女看护。加强对女职工的关心关爱,尽可能灵活安排孕期、哺乳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
二、广大职工要坚定信心,共克时艰筑和谐
(一)提高认识,增强防护。疫情防控工作与每名职工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广大职工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认真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以科学的态度认识疫情、应对疫情,自觉按照科学指引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发现疫情要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主动就诊。同时,积极劝导身边亲友少出门、勤洗手、戴口罩,不参加群体性聚餐、聚会,注意避免家庭成员交叉感染。
(二)勇于担当,认真工作。广大职工要积极响应当地政府复工号召,在采取有效措施科学防护的前提下,及时返岗复工。特别是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加点的重要岗位职工,要发扬顾全大局、无私奉献的精神,坚决服从企业安排,确保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顺利完成。
(三)理性诉求,共渡难关。广大职工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把实现自我价值与促进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困难时期,与企业守望相助,休戚与共,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相关工作;要体谅企业难处,有条件的职工家庭,尽量采取家庭成员帮助、家长轮流的方式看护未成年子女,腾出时间完成生产任务;要加强沟通对话,积极协调协商,通过集体协商等合法方式,理性表达合理诉求,不抱怨、不过激,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职工是企业发展的宝贵财富,企业发展是职工发展的重要平台。唇亡则齿寒,患难见真情,在困难时期,企业要更加爱护职工,职工也要更加体谅企业,遇事多商量。做好疫情防控、有序发展生产是企业和职工的共同责任,希望广大企业和职工携手同心,共商共建、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