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
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把社会保障作为改善人民生活的基础民生工程,把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确立了多层次发展的体系框架,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央强化顶层设计,加强制度引领,推动一批关键性标志性改革举措出台实施,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保障能力持续增强,我国成功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网,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显著增强,为广大人民群众老年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也成为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
中央明确要求,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努力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从三支柱整体上看,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立足于保基本,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体现社会共济,已具备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覆盖范围持续扩大。截至2021年底,参加人数达到10.3亿人,积累基金6万多亿元,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主要发挥补充作用,已有良好的发展基础。截至2021年底,参加企业(职业)年金的职工7200多万人,积累基金近4.5万亿元,补充养老作用初步显现。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此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性安排,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短板。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2021年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4月印发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印发,对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个人养老金是国家关于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二者都是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互相补充、相互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退休后能够再多一份收入,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质量。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也是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功能更加完备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重要意义
《意见》的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并推动发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一)有利于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补齐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短板,为实现个人补充养老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促进三个支柱更好地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求。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不仅为参加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的人员再增加了一条补充养老保险渠道,对没有参加第二支柱的人员而言,也增加了一条补充养老保险渠道,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险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在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引导人们及早谋划和为未来老年生活做储备,有利于通过制度安排,切实提高老年收入水平,更好的保障老年生活的需要。
(三)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个人养老金是对个人储备养老资金的制度性安排,有利于个人理性规划养老资金,合理选择金融产品,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同时,个人养老金积累的长期资金,还能较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个人养老金的基本原则
制订《意见》遵循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注重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整体性。把个人养老金放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有机整体中统筹把握和设计,在总体待遇中考虑个人养老金的定位,坚持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的辩证关系,充分考虑与相关试点政策的衔接。
(二)注重操作简便性和实效性。个人养老金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政策与运行规则,情况比较复杂。制定《意见》过程中,坚持以账户制为核心,简化信息运转流程,方便参加人员。切实管住资金,确保实现补充养老功能。
(三)注重维护金融市场规则。个人养老金实行市场化运行,确立个人养老金制度模式和制定《意见》过程中,充分尊重市场规则,在资金账户开立渠道、确定参与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等方面,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不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四、准确把握个人养老金的主要政策
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关于个人养老金的定位和作用。个人养老金是指有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支持,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并通过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实现积累资金的保值增值。参加个人养老金,有利于参加人在养老保险一、二支柱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老年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关于个人养老金的覆盖范围。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参加个人养老金。一方面,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保“基本”这一前提,参加个人养老金才能体现“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另一方面,有意愿的劳动者参加,可以实现个人养老金长期缴费,持续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三)关于个人养老金的管理模式。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参加人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本人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具有唯一性,是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之后,参加人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完全积累、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
实行个人账户制比较符合我国现有国情,一是个人养老金涉及参加人长达几十年的缴费、选择不同的金融产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领取,因此需要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参加资格和唯一性,清楚记录所有相关信息,做好服务和保障。二是体现个人的养老责任。个人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实行完全积累,待遇水平取决于领取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积累额。三是保证实现补充养老功能。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工作时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时才能领取,确保实现补充养老功能。
(四)关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变更。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参加人变更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校验,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这样规定,一是确保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唯一性,使参加人按规定缴费和享受优惠政策。二是维护现有金融市场生态,不影响资金账户开户方式,不影响原有销售渠道。三是参加人需变更开户银行时,需“中止”原资金账户(不能再向其中缴费或使用其中资金购买产品),再申请开立或指定新的资金账户。
(五)关于缴费水平。个人养老金缴费上限起步为每年120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六)关于投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产品),由参加人自主选择。从国际经验和国内探索看,多种金融产品参与个人养老金,既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也有利于市场充分竞争,促使金融机构开发更好的金融产品参与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产品由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公布。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应购买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共同公布的产品。
(七)关于个人养老金领取。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并归集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一是领取条件与领取基本养老金挂钩,可以切实保障实现补充养老功能。二是领取方式多样化,方便个人选择。三是将个人养老金待遇归集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有利于参加人三个支柱养老权益的整合和服务,并为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政策提供支撑。
(八)关于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设国家级信息平台,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为参加人、参与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服务。一是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接,有利于确保资金流和信息流及时准确对应,实现制度运转,提供相关服务,实施政策监管。二是与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行业平台对接,归集个人养老金产品及交易汇总信息。三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信息,便于政策精准实施。
(九)关于组织实施。个人养老金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试行1年后,再逐步推开。这样安排,主要是考虑个人养老金涉及部门多,需要通过选择部分城市先行,检验具体操作流程并完善,再逐步推广至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