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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仓库为救工友摔伤 可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时间 : 2026-08-1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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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仓库为救工友摔伤

可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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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下次遇到同样的情况,我还是会站出来帮助别人。尤其是现在,知道我的工伤保险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之后,我更觉得自己做对了。”被认定为工伤后,黄师傅紧紧握着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的手,表达感谢。

黄师傅是一家公司的仓库卸货工人。几个月前的一天,刚卸完一车货的他在停车区旁休息时,突然发现一辆叉车失控,朝离自己不远的一位工友快速驶去。眼看呼喊已来不及,黄师傅快速奔跑上前,用身体惯性将工友推开。工友安全了,黄师傅却被叉车撞到腿部,造成骨折,被送进医院。

住院期间,黄师傅请求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却表示,黄师傅的岗位工作仅包括仓库卸货,救助工友不在岗位职责范围内,救人属于个人自发行为,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公司不能为他申请工伤认定。

黄师傅很郁闷,但不愿放弃。伤情稳定后,他拄着拐杖来到当地人社部门,自己提交了申请。工作人员对他的情况非常重视,开设绿色通道,迅速展开调查。在向公司核实时,公司负责人仍不认同:“我们仓储部门那么多人,如果每个人脱离自己的职责范围‘学雷锋’,受了伤都来找公司认定工伤,公司还开不开了?工伤认定必须严格依法,不能随便扩大范围!”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调取了现场监控、询问了目击工友,还原了事发经过,随后向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法律释明。

工作人员指出,不能仅以岗位职责条文机械地限定“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包括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当时叉车正朝一名工友撞去,如果直接撞上,造成的人身伤亡可能更严重,公司的安全生产也将面临重大风险。黄师傅将工友推开,避免了事故扩大、减少人身损害,本质上是维护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正当利益。”工作人员解释道,“他的救助行为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受伤与工作具有紧密的关联性,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人员补充说明,即便黄师傅的救助对象并非本厂工友,而是外来客户、路过群众,救助行为和企业利益无直接关联,也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关于“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视同工伤的规定,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经过人社部门工作人员释法,公司负责人的态度逐渐转变,最终认可了黄师傅属于工伤的结论,积极配合提供材料。人社部门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获知结果的那一刻,黄师傅长舒了一口气。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结案后对双方表示:“法律鼓励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守望相助。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善行,理应得到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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