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配套政策方案》,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7日
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配套政策方案
为全面落实职业技能提升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和我省现行就业补助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补贴政策配套方案如下:
一、补贴对象
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培训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在编人员、非毕业学年在校生、已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人员,下同),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仍有就业意愿(有进行求职登记)或仍在就业岗位的(提供劳务协议),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列入补贴对象。培训和评价补贴每人分别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基础标准。城乡劳动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即见证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人500元。
2.六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原则上提高幅度不超过20%。
3.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各地应精准对接产业发展和培训对象需求,定期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项目,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可结合实际提高标准,特别是要提高技能含量高、实训耗材量大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经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500元(每学时25元,不低于20学时),属于六类人员或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项目范围的,可按上述规定提高补贴标准。同一企业为同一职工开展岗前技能培训不得超过1次。
2.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补贴标准。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对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的,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班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班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对开展技师班或者高级技师班的,各地可结合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定期调整,对高一等级补贴标准可按上浮不高于20%比例掌握。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原则上按照符合条件的取得证书人数和直补企业方式,给予企业补贴。
(三)项目制培训补贴
1.培训方式和补贴标准。支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制等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单位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各地要聚焦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养老照护等民生重点领域需求,面向城乡劳动者,重点针对六类人员,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政服务人员、医疗护理员和其他行业急需紧缺人员开展培训。其中:就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获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学时不超过25元(要求不低于20学时),补贴学时不超过80学时。创业培训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元/人。
2.脱贫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对参加就业技能项目制培训的脱贫人员,培训期间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300元。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按属地原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已制定生活费补贴标准低于300元/人的,提高到300元/人;补贴标准高于300元的,按地市原标准执行。
3.培训促进就业奖补标准。参加项目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半年内实现就业的(培训申报时未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领取失业金三个月及以上,取证后半年内参加三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培训申报时已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取证后半年内参保单位发生变化并在新单位参加三个月及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或取证后半年内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个月及以上),按每人300-600元给予培训单位补贴。
(四)技能评价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城乡劳动者,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资格证书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5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30元/人。同一类型证书不得重复享受。普通高校、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于毕业学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情况,公布当地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对纳入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资金列支渠道及其他
(一)以上培训和评价补贴资金列支渠道包含:下达各地的省级(含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各地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各地其他财政资金。其中: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原支出标准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关于培训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上述补贴标准未明确规定的,在符合既有原则的基础上,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含评价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为补贴证书发证日期起12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逾期不予补助。
(四)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可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培训和评价补贴政策。
(五)本补贴政策自7月1日起执行,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与我省原补贴政策不一致的,按本补贴政策执行。本补贴政策执行前已按我省原补贴政策开展但尚未结束的项目,可按原补贴政策执行至项目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