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为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福建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30日
福建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规范和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福建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全省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域和领域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批建设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配套政策,组织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获准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管理,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依法登记的具有培训或继续教育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承担100人以上培训任务的教学场所和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要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有不少于5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四)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效果评估、后勤保障及财务管理等基本制度。
(五)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每年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0名。
(六)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重大经济纠纷等不良记录;遵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无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良记录。
(七)开展网络培训使用的远程教育平台,应当具备接入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的条件。
第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分批进行申报和评定。
(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大中型企业施教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的其他组织和单位中建设。优先从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遴选。
(三)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具备条件的施教机构通过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继续教育机构账号,按要求填写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信息,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设区市级人社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推荐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核实,并对通过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并颁发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地区、部门和行业发展需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相应区域、领域和行业省级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承担地方、部门和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不得转移培训工作任务,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培训或与其他机构联办。
第十二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特别是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大专项工程项目;承办国家级、省级高级研修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的培训;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四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要向各个地区、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 鼓励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十六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师资库,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培训水平,逐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业务骨干,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十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培训和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课程开发和课件意识形态审核,将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结果导入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备案制度。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依据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情况,按照每年培训不少于1000人的要求,科学制定年度任务计划,开展贴近行业特色、方式灵活多样的能力提升培训活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计划一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考核,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设施配套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真实性核查、课件更新情况、课件及意识形态审核情况、信用情况、与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情况、继续教育收费标准公开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开展不定期抽查,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定期考核或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将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第二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出现以下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一)不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
(二)违反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未按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
(三)定期考核或不定期抽查结果不合格的。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出现以下情况的,直接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一)师资、授课内容未严格把关,出现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规范性问题或知识产权纠纷,引发重大舆情的;
(二)因单位撤、并、改等原因导致继续教育工作暂停,一年内无法恢复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设立基本条件的;
(三)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或其推荐单位主动申请取消的。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申报材料的施教机构,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对被撤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的施教机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供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培训宣传等多方面的支持,帮助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体系,支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承办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
第二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支持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工作的专家参与继续教育基地的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单位应为基地的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的情况,可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学习档案,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和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时,应主动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可适当收取培训费用,收取的相关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的建设、发展以及继续教育工作相关人员的经费开支。
第三十条 支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加强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协作体系,促进继续教育成果转化,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市(县、区)人社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建设市(县、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