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9-00077
- 文号: 闽人社建议复〔2019〕4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9-03-20
省教育厅:
黄方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学前教育管理规定的建议》(第1530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省公办幼儿园编内教师待遇参照执行中小学校教师待遇,根据《教师法》,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近年来,我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较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标准提高10%),其基础绩效工资标准也按照与同档次公务员标准大致相当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编内教师根据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在职称评聘和岗位设置方面。我省不断优化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在全国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1:3:6的基础上,对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予以充分倾斜和支持。2018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将全省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由原来的0.5:5:4.5调整为1:5.5:3.5,该比例在全国处于中上水平,进一步拓宽了幼儿园教师职业发展空间。与此同时,我省进一步合理设置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将原来幼儿园教师最高职称等级提升到正高级,拓宽幼儿园教师职业通道。2016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了我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对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的学历、资历要求放宽至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
下一步,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和调研,适时修订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评价标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通过职称评审进一步提升幼儿园教师队伍专业能力,推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领导署名:高 榕
联 系 人:姜凯东
联系电话:8789351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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