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9-00078
- 文号: 闽人社建议复〔2019〕4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9-03-20
省总工会:
温晓红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城市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力度的建议》(第1163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城市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定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我省将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优惠政策。进城务工人员,可在城镇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失业登记,享受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等公共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还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补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可按规定享受350-2000元不等的培训补贴和其参加技能鉴定实际缴费额80%的鉴定补贴;对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岗位补贴。
二、着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组织指导各地人社部门联合有关单位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春风行动”“就业扶贫行动日”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活动期间积极搜集发布就业岗位、举办各类专项招聘活动、强化就业创业培训,有效促进包括城市困难职工在内的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各级公共服务机构免费向城市困难职工、僵尸企业下岗人员、农村贫困劳动力等群体提供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强化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困难职工积极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引导下岗人员转变观念,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多种渠道,尽快实现转岗再就业。
三、强化职工安置保障措施
我省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困难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不同情形,因企施策,分类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需要裁员时,指导企业优先留用俩夫妻下岗再就业后又面临再次下岗的职工、贫困农民工、支出型困难职工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但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困难职工。若企业确有困难不得不裁减上述人员时,积极指导其与职工充分协商,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督促企业依据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做好与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及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相关工作。同时,如企业六个月内需重新招用人员,则指导其通知上述被裁减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可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14号)的规定,向参保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与征收机关签订协议并提供担保,可以缓缴不超过1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各项公共就业服务,为就业困难群体送政策、送岗位、送信息、送服务,拓展其就业渠道。同时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深入辖区基层走访入户,建好基础台账,开展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开发适合的公益性岗位,保障各项扶持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继续妥善做好“僵尸企业”等困难企业职工安置中的劳动关系处置工作,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从而更好促进城市困难职工群体转移就业脱贫。
领导署名: 吴小颖
联 系 人: 陈玉琼
联系电话:0591-87677605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