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9-00110
- 文号: 闽人社提案复〔2019〕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9-04-19
省民政厅:
《关于我省社会福利院健康发展的建议》(20193130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优先给予职称评定方面
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和《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社会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在社会福利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目前,社会福利机构从业人员符合卫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符合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参加全省统一评审。今后,我厅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更加注重实际能力的考核,并对在社会福利机构服务的医护人员给予倾斜和支持。
二、调整医护人员薪酬方面
目前医护人员的工资结构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基本工资部分。在职在编医护人员自2006年7月起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所聘岗位执行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分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其中: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并享受护龄津贴),具体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2014年起,国家建立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分别于2014年、2016年和2018年三次提高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增长纳入了制度轨道。
二是绩效工资部分。绩效工资标准,按照“三类五档”标准体系,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制定参考标准。在分配办法上,鼓励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向一线、重点岗位、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三是特岗津贴部分。护士执行的护龄津贴属于特殊岗位津贴,又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三、临聘人员待遇方面
目前,公办福利院临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尚未实行统一管理。为进一步提高现有编外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我们将从以下两方面与有关部门一起积极推进:一方面,督促福利院全面落实临聘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切实发挥福利院主体作用;另一方面,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统一标准、统一招聘、统筹调配,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逐步缩小编内编外人员待遇差距。
领导署名:高 榕
联 系 人:姜凯东
联系电话:0591-8789351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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