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9-00110
  • 文号: 闽人社提案复〔2019〕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9-04-19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3130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19-04-25 16:34

省民政厅 

  《关于我省社会福利院健康发展的建议》(20193130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优先给予职称评定方面 

  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和《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社会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在社会福利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目前,社会福利机构从业人员符合卫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符合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参加全省统一评审。今后,我厅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更加注重实际能力的考核,并对在社会福利机构服务的医护人员给予倾斜和支持。 

  二、调整医护人员薪酬方面 

  目前医护人员的工资结构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基本工资部分在职在编医护人员2006年7月起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所聘岗位执行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分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其中: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并享受护龄津贴)具体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2014年,国家建立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分别于2014年、2016年和2018年三次提高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增长纳入了制度轨道。 

  二是绩效工资部分。绩效工资标准,按照“三类五档”标准体系,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制定参考标准。在分配办法上,鼓励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向一线、重点岗位、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三是特岗津贴部分护士执行的护龄津贴属于特殊岗位津贴,又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三、临聘人员待遇方面 

  目前,公办福利院临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尚未实行统一管理。为进一步提高现有编外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我们将从以下两方面与有关部门一起积极推进:一方面督促福利院全面落实临聘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切实发挥福利院主体作用;另一方面,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统一标准、统一招聘、统筹调配,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逐步缩小编内编外人员待遇差距。 

    

  领导署名:   

   人:姜凯东 

  联系电话:0591-8789351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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