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9-00150
- 文号: 闽人社提案复〔2019〕3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9-06-21
省科协:
《关于扶持我省科技初创企业发展的建议》(第126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政策调整、理顺与落实
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要求,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离岗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是出台政策措施。2015年10月,我厅会同省教育厅、科技厅和国资委出台了《关于支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闽人社发〔2015〕6号),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离岗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017年6月,我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7〕166号),要求各地充分认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优化服务,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政策,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二是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厅门户网站、业务微信群等载体,加大离岗创业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同时,举办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培训班,开设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专题讲座,指导各地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创业年限、审批程序、优惠政策等,及时解答实际工作的具体问题。三是推动政策落实。《意见》出台后在社会反响良好,激发了国有企事单位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的热情。目前,省农科院、省机械研究所、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福建工程学院、省工程移民技术学校等100多名科研人员申请离岗创业。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创新驱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事业单位大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制定创新创业人员实施细则,规范申请程序,健全管理规定,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有利条件,合力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蜂窝”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二、关于优化社会保障体系问题
2017年1月12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明确: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我省及时予以转发,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闽人社文〔2017〕95号)。综上,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办法已出台并顺利实施,科创人员办理转移接续不会有障碍。
感谢您贵单位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林卫宠
联 系 人:张李招
联系电话:0591-8785602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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