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22-00075
- 文号: 闽人社提案复〔2022〕4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2-06-02
王宁新委员:
《关于加速推动“歇业制度”在福建落地为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的建议》(202212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歇业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关心关注,您的建议务实中肯且有前瞻性,对此,我们深表钦佩和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十条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关于市场主体歇业后与职工劳动关系处置,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纳入劳动合同中止范畴,经向人社部了解,鉴于劳动合同中止将带来工资支付、社保缴交、工龄和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等一系列问题,暂未考虑将歇业纳入劳动合同中止情形。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政策研究,分类指导歇业企业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一是对歇业时间较短,希望留住职工且仍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企业,指导其参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02号),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二是对希望留住职工,但支付能力不足且有意愿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引导歇业企业在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知情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开展共享用工。三是对歇业时间较长,希望留住职工,但支付能力不足且无法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指导其积极与职工协商工资支付、社保缴交及歇业时间是否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等问题,妥善处置劳动关系。四是对歇业时间较长,且需要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金支付工作,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确保职工安置工作稳妥有序,职工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同时,积极为失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险的接续、失业金领取等优质服务,加强托底帮扶,多渠道、多途径推荐有就业意愿的职工尽早实现就业,解除他们后顾之忧。对职工安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迅速介入,加强调解,努力把矛盾处置在萌芽状态。待条件成熟时,我厅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完善配套措施,细化歇业企业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积极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孔繁军
联 系 人:何春芳
联系电话:0591-87627386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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