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22-00080
  • 文号: 闽人社提案复〔2022〕4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2-06-09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313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22-06-10 18:05

许毅青委员:

  《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的建议》(202231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对此,我们深表钦佩和敬意。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业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对促进就业创业、拓宽劳动收入渠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新业态劳动者大多通过平台自主接单承接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劳动所得根据平台确定的规则和标准从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中分成,平台企业与平台从业人员之间呈现灵活、复杂的用工特点,有别于传统的用工模式,存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社会保险缺失、职业上升通道缺乏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和社会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去年以来,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了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系列政策文件,聚焦解决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难题,积极维护劳动者权益。

  一、关于加强法律法规出台,明确平台企业责任的建议

  去年10月,我厅牵头会同八部门印发《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的十五条措施》(闽人社发〔2021〕2号,以下简称《十五条措施》),厘清了新业态用工中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以及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活动按民事法律调整等三种情形的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和措施,明确了平台企业的权利义务。省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也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网约车、快递员、餐饮外卖等群体权益维护政策文件,督促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用工,维护劳动者权益。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据向人社部了解,现阶段仍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国家层面将梳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并适时发布,明确确认劳动关系等法律政策适用标准。同时推进相关司法解释制定,统一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裁判标准。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界定的研究,发布我省新就业形态典型案例,统一相关案件的处理口径。同时,加强相关立法问题的研究论证,待时机成熟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关于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搭建劳动者合利利益诉求渠道的建议

  我省《十五条措施》明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在制定修订报酬支付办法、奖惩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和平台算法时,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告知劳动者。同时,要求遏制平台企业“以罚代管”,指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加强对恶意投诉的甄别处置,畅通“好差评”申诉救济渠道,保障劳动者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去年以来,全省人社部门组织开展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通过宣传政策措施、召开行政指导会、督促平台企业完善制度规则等措施,推动平台企业优化企业民主管理,健全企业协商协调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联合开展了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省总工会、人社、市场监管、交通、邮政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法治护航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行动”、“推进新就业形态群体工会工作调研”等活动,督促指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加强协商协调,积极维护劳动者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与省总工会、市场监管、交通、邮管等新业态企业主管(监管)部门的工作协同,通过组织“送法基层行”、召开行政指导会、开展点对点指导等形式,共同督促平台企业完善考核机制,搭建劳动者合理利益诉求渠道。二是充分发挥三方四部门职能作用,推动指导各地在新业态行业、企业开展计件单价、报酬支付办法、奖惩等考核相关事项的集体协商。三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适时组织开展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劳动保障监察,对发现的典型涉新业态严重违法案件予以公布。

  三、关于科学制定劳动标准,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的建议

  我省《十五条措施》规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在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修订劳动定额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2022年3月至5月,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开展了以“共商共创、增产增效、助力发展”为主题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等平台就业人员为重点人群,以行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报酬支付办法、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为重点内容,推动在新就业形态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协商协调机制。目前,部分地方已在新就业形态行业、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劳动标准。如三明市已开展快递行业集体协商,通过协商破解行业和重点岗位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休息休假权利等行业难题;龙岩漳平市闽富物流有限公司劳资双方就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幅度、补贴和员工福利等达成了共识,签订集体协议。同时,我省正全力建设和推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监测服务信息平台,并出台了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近期拟汇聚平台主管(监管)部门、职能部门、平台企业的劳动用工有关数据,对平台用工模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数据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对平台用工风险进行预警,同时提供人社有关线上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部门作用,积极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工会、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开展集体协商,制定行业劳动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同时,我们将积极向人社部建议,推动新业态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标准体系。

  四、关于适应新型劳动关系变化,探索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的建议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国家和我省有关领导十分重视,社会关注度很高。近年来陆续有一些地方试点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建立特殊的单一工伤保险制度。2021年12月29日,人社部等十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明确提出,为适应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线上化管理的特点,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7省市选择部分规模较大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平台企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试点于2021年底前启动,试点期限2年。据此,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即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实行专门的职业伤害保障模式,而不采取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模式。职业伤害保障模式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障费,为平台企业统筹地区上月总单量与省级经办机构确定的每单缴费标准之积。

  我省虽未列入国家试点范围,我厅将按照十部门通知,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试点工作要求,积极做好基础调研、政策研究以及推进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建设等准备工作,及时跟踪国家试点的做法和进程,争取职业伤害保障模式尽快在福建落地。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孔繁军

  联 系 人:何春芳

  联系电话:0591-87627386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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