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22-00106
- 文号: 闽人社办〔2022〕11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2-07-21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大企业:
当前,我省进入暑期高温季节。根据气象预测,7-9月我省气温总体偏高,全省大部分城区日最高气温≥35℃的天数达20-55天,持续的高温天气对职工工作及健康将产生较大影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统筹安全和发展,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做好暑期高温天气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64号)要求,现就做好暑期高温天气期间劳动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贯彻到暑期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当中,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督促企业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落实防暑降温相关劳动保护措施,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并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指导企业在暑期高温天气期间,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确保安全生产。
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严格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宣传渠道,普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等有关规定,增强劳动者在高温环境或高温天气作业时的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和查处违反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时间、高温津贴等规定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以室外露天作业和高温区域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物流快递、船坞码头、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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