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23-00020
- 文号: 闽人社文〔2023〕1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3-02-20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推进落实国家和我省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人社部《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选树指引》、《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选树指引》,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和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选树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树范围
(一)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选树范围。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社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基层平台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以及地市级及以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
(二)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选树范围。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章程中明确提出协调劳动关系职责并开展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社会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是指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服务,为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沟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和处理等提供指导、咨询等。
二、基本条件
(一)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路线(中共党员优先予以考虑)。
2.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重大违法和失信惩戒纪录。
3.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丰富,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累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或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5 年以上。
(二)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路线(建立党组织、工会组织的社会组织优先予以考虑)。
2.严格遵守和落实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3.具备开展工作的相应设施、人员和专业能力。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和失信惩戒纪录(征求民政、财政、税务、审计、公安等部门意见)。
三、选树标准
(一)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选树标准
1.企业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
(1)在宣传推动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主动及时反馈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推动集体协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推动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2)积极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联系。
(3)所在企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2.乡镇(街道、社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地市级及以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
(1)在创新劳动关系政策措施和协调手段,有效处置重大劳动关系事件和问题,促进辖区、行业或园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2)在指导本地区小微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降低劳动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重要作用。
(3)属乡镇(街道、社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基层平台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的,所在乡镇(街道、社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劳动关系和谐。
优先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树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或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员。 (二)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选树标准
1.在为企业提供劳动、薪酬分配指导和服务、开展集体协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以及化解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2.在推动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中发挥重要作用。
3.在积极主动加强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劳动关系领域突出矛盾风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承接政府、工会购买服务,参加提供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产品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5.其他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方面业绩突出,具有示范作用等。
四、选树程序
选树工作分为组织申报、开展审核、复核通报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申报(2023年2月-4月15日)。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牵头会同三方四部门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根据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标准,组织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积极进行申报(申报表附后),并做好初核工作。
(二)开展审核(4月16日-5月15日)。各设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牵头会同三方四部门原则上按照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标准和分配的名额(见《福建省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可按该计划分配名额上浮10%报送),对各县(市、区)推荐的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和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进行审核,并于2023年5月15日前将推荐函、申报表和汇总表上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三)复核通报(5月16日-7月15日)。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牵头会同三方四部门对推荐的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情况进行会商复核,并在全省范围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全省范围通报并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建设意义重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构建福建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平安福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基础性作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积极建设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推动完善我省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优势和各自职能优势,动态掌握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情况,建立健全沟通互动机制,积极组织开展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和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培育和选树工作,严格把握标准和质量。要以推荐选树工作为抓手,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提升服务质量,有效发挥在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提供用工指导服务、防范化解劳动纠纷、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托各类新闻媒介多渠道宣传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有关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社会组织在规范企业用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其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推荐选树工作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薛莉、兰进银
联系电话:0591-87623287、87627386
附件:1.福建省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表
2.福建省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申报表
3.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对象汇总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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