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23-00116
- 文号: 闽人社文〔2023〕14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3-12-19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经研究,现将2023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为7528元/月。
二、2024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4212元至21060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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