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20-00218
- 文号: 闽人社文〔2020〕9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0-07-24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省人社厅、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98号)、《关于执行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人社文〔2018〕149号)下发后,部分地方政府和省人大代表反映有些国有、集体企业因改革改制不到位、职工安置条件不成熟、短期内筹集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太仓促等情况,导致部分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未能按时参保缴费,无法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金待遇。为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国家规定要求推进我省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和将职工安置落实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闽政办〔2001〕231号、闽政办〔2019〕2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就解决历史遗留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列入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名单的人员(提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时,经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后正式发文或会议纪要等原始档案材料),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人员、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军人,非因本人原因导致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凭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含单位内设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证明或任命文件、军人退役相关文件,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申请办理补缴调动、退役衔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四、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补缴以前年度欠费或者按上述规定可申请办理补缴的,补缴基数统一按本人应补缴期间的实际工资确定,但补缴基数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的基数申报补缴;超过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申报补缴。补缴费率: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的,单位费率按闽政办〔2019〕29号文件规定的18%执行;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后的,单位费率按现行费率16%执行;个人费率统一按8%执行。
五、一次性补缴情形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即:属期为2011年7月1日(含)之后的费款,自滞纳之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的费款,自2011年7月1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六、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对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3年(累计36个月)及其以上年限,且需要办理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但是对无需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提供经职工本人签章确认的未涉及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承诺书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受理文书,并同时提供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册等资料。
七、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文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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