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5-2024-00026
  • 文号: 闽人社文〔2024〕3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4-03-25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24-03-29 17:34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金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集团)、央属在闽单位人事(教育、人力资源)部门:

  为落实《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和“职业技能提升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现就开展2024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2024年,全省计划遴选建设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80个(其中依托企业建设的不少于40%),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

  二、遴选范围

  (一)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托企事业单位为主建设。工作室建设项目与经济发展密切结合,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骨干企事业单位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需满足已获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条件。已是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再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已是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再重复申报。依托同一家企事业单位建设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原则上不超过两家,但不同工种且特别优秀的可申报。

  (三)各设区市在推荐和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过程中要注意所在设区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置的合理性和各工种分布均衡性。推荐上报的生产制造类工作室比例应不低于推荐总数的40%。

  三、申报名额

  福州、厦门、泉州各不超过13个,其余设区市各不超过9个;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集团)、央属在闽单位各不超过4个。

  四、申报条件

  (一)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弘扬劳动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工作的一线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技能水平或相当于该水平的其他技能技艺水平,在我省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在职在岗,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2.福建省技能大师。

  3.近3年来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或所带学生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的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指导教师。

  4.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审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技能型工匠大师(民间艺人)等。

  5.近3年来所制作、生产的作品(产品)作为国家礼品或国家指定国宾礼品等。

  (三)所在单位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较好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较大。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场所、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教学和技艺传授及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工作要求。

  (四)技能大师工作室能够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注重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能够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五)建立完善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制度。制定了“师带徒”计划,技能大师工作室通过传、帮、带,使技术技能得到传承,申报前一年及管理期每年为所在企业(行业)培养5名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五、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提交申报材料。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央属在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体研究并公示后,按属地原则,及时向所在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由其核实盖章后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开展推荐申报,同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省直单位推荐项目,可会同省直推荐单位共同核查),核查结果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得推荐申报。

  (二)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评审结果研究审定并公示。

  (四)公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

  (五)应报送的材料包括:

  1.推荐函(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出具,含项目申报情况、评审情况、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结果、公示等情况)。

  2.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出具,含工作室所依托单位情况、申报工作室职业(工种)、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工作室领办人的简介、业绩、工作室工作制度、目标与计划等)。

  3.福建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4.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工作室领办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6.计划所带徒弟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7.带徒协议(师徒双方签订两年以上带徒协议,并明确培养目标。申报单位作为带徒协议的见证方予以见证)复印件。

  8.工作室领导和管理机构组成,监督、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9.技能大师工作室场地设备情况。

  10.技能推广等宣传视频和其他证明材料。

  六、加强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在单位要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管理,落实带徒目标、技术攻关等职责以及建立资料档案等,实现预定的目标任务。各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项目建设期满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及时进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省属央属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情况要同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报备。成效显著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优先推荐建设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优先推荐参加技能人才表彰项目。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企事业单位要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要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安排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的企事业单位,成效显著的,优先推荐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

  (三)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由各设区市(含平潭)人社局予以摘牌退出,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依法破产、倒闭、机构设置调整等情形终止法人资格,丧失生产经营资质及能力或不再继续履行职能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因退休、离职、转岗、死亡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本岗位,不适合存续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自主申请要求注销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法人资格,或因政府宏观政策被依法无限期关停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未按相关财经制度规定使用管理财政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考核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在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认定、工作成果申报评鉴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七、经费保障

  每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经费10万元,用于开展技能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包含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补助资金,所需补助经费按属地原则(含省属、央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拨付(厦门市所需资金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项目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各地可视情安排资金用于对技能大师工作室技术技能创新研发等活动给予补助。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要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其他要求

  (一)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央属在闽单位应严格按照条件,突出质量、实效和贡献导向,不得将称号、学术头衔的数量、层次作为限制性条件或直接依据,要充分考虑岗位职责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等因素。在申报表相应栏填写意见并盖章。

  (二)各地申报材料应在5月31日前分别报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一式一份)、省财政厅社保处(一式一份),省属、央属企事业单位应在5月3日前报送属地人社、财政部门确认。申报材料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不得过度装帧和修饰。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黑白打印(复印),确保文字和图片清楚清晰,装订简单简洁。

  (三)各地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已建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加大项目实施力度,确保项目建设出实效。对2023年建设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目标、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能等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工作总结与申报材料同步报送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各地2023年项目实施情况将作为2024年项目建设工作和2025年申报名额的考量因素。

  (四)各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在每年绩效评价时要对技能大师工作室运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自评报告。

  联系方式:

  1.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0591-87547266

  电子邮箱:zynljsc@rst.fujian.gov.cn

  2.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联系电话:0591-87097719

  附件:1.福建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

     2.福建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表

     3.2023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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