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5-2024-00044
- 文号: 闽人社文〔2024〕5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4-05-13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各有关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8号)和《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人才〔2023〕3号)精神,为推动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十条措施落地见效,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岗课赛证”融合,引导职业院校学生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现就职业院校全面实施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进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一)积极推进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及职业院校要全面推行在校生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将国家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作为推进落实“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的重要措施。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证书(包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纳入“1+X证书”工作统计范围。各职业院校要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全面提升学生就业能力。
(二)全面成立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积极指导职业院校备案成立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包含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下同)。“十四五”期末,全省职业院校要全部备案设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支持和鼓励普通本科院校备案设立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各职业院校要根据专业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版》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或参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备案职业(工种)目录”及“福建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范围内选择备案职业(工种)(目录可登录www.fjosta.org.cn查询),并按相关规定向人社部门提出备案申请。职业院校对在校生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最高等级设置为三级/高级技能。
(三)积极开展社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在确保满足本校在校生职业技能评价的前提下,备案成立第三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积极参与退役军人及军地两用人才培训评价工作,创造性开展农民工、乡村振兴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评价工作,以校企合作等方式为用人单位、社会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评价服务。
二、分类实施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分类实施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一)国家职业资格评价。国家职业资格评价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规定的实施部门(单位)负责实施,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负责实施,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院校可开展多元化多层级的评价考核,通过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内容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结果考核对接,开展不同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深化课证融通,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法组织,理论考试成绩可通过本专业(科目)结课综合考试成绩替代。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由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实施,人社部门核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职业院校设置的专业暂无适合对应的职业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人社部门应积极支持职业院校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及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开发,支持在校生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加强服务与质量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组织引导在校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评价,为应届毕业生持相应职业技能证书毕业就业创造条件。
(二)强化责任意识。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院校,应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责任,不得以“转包”“委托”等任何形式将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交由社会第三方运营。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人社、教育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落实质量监管。各级人社、教育部门依照职能做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证书质量,共同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权威性。评价机构应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数据及时报送人社部门统一上传国家平台提供查询,持证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由各地人社部门落实补贴政策。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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