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5-2024-00071
- 文号: 闽人社文〔2024〕7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4-06-27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精神,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坚持以用为本,重点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16〕2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才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及《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评审)范围、对象和依据
(一)认定(评审)范围和对象
1.凡在我省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按规定申请认定(评审)相应专业高级职称: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其他人才项目计划相当层次人才。
(2)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首次申报的海外留学回国来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3)不具备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要求,但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
2.符合上述条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主管部门评审。
3.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卫生等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以及我省无评审权限的系列(专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4.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认定(评审)。
(二)评审依据
1.《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
2.《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
3.《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16〕21号);
4.《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才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
5.《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1号)及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意见。申报评审的业绩、成果等仍适用所申报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标准,不改变、不降低评审条件。
二、认定(评审)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申报人应按规定如实客观填写并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相关材料(详见材料清单)。
(二)单位公示推荐。所在工作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论文论著、奖项、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逐项进行审核,查验是否齐全、真实、准确。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考核组,对申请人任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申报评审、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并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撰写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委托及审核。申报材料由单位人事部门提交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单位(含职称评审试点龙头企业,下同)审核推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报按规定程序由所在设区市人社局审核推荐)。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和省直单位职改办将材料统一汇总,开具委托评审函,报送省职改办复核。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必须在用人单位考核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推荐,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全面、规范,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相应栏目中填写推荐意见。
(四)评委会认定(评审)。组建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委员会,或由省职改办委托相应专业评委会进行认定(评审)。其中,对采取直接认定职称的人选,组织评审专家实地考评,考评情况作为认定资格的重要依据。
(五)网上公示。经认定(评审),拟通过人选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监督。
(六)确认资格。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确认高级职称并颁发相应证书。
三、申报对象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所在设区市、平潭职改办或省直单位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35份,(用A3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简明表的备注栏中应注明以何条款申报,如“XX年福建省第X批百人计划人选”;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四)《呈报特殊人才高级职称人员情况表》(加盖单位及委托单位公章)1份;
(五)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2002年后在国内取得并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学历可只提供证书号,无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在国外所取得的学历、学位应提供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认证证明];
(六)身份证复印件1份(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附相应证件复印件1份);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原来没有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提供);
(八)任职资格证明、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
(九)论文复印件2份。须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刊物上发表(具有CN刊号,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电子刊等,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不限于该条件),论文原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查验原件后,统一在论文复印件及刊物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的复印件右上角注明“由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刊物原件无须上报省职改办);
(十)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奖项证书和其它佐证材料各1份(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十一)《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材料清单》(见附件)1份,贴在材料袋上。
(十二)刻录光盘1份:应刻录《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呈报特殊人才高级职称人员情况表》(doc格式电子文档),主要业绩及整套申报材料扫描件电子版(pdf格式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光盘请贴姓名标签。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直接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fujian.gov.cn)或“福建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平台”(http://220.160.52.235:9080)上下载。
以上材料除《评审表》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退还,请自行留存原件。
四、网上申报程序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网址:http://220.160.52.235:9080(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或者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
2.申报流程:申报人员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操作手册—个人申报》《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操作手册—个人业绩库》进行申报,提前做好申报材料备份工作;用人单位按照《福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操作手册—用人单位》进行核验;业务主管部门(含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直部门)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操作手册—业务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等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在系统中审核申报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
3.操作手册下载地址: http://220.160.52.235:9080/doc/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操作手册.zip。常见问题及操作流程可在平台首页“政策文件”栏目查看。
4.网上申报操作如遇技术问题,请联系平台技术服务工作人员,电话:19356504135,0591-87800113。如无法注册或登录“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请联系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运营公司,电话:0591-62623959。
5.网络申报分为“申报时间”、“审核时间”。请符合申报要求人员于申报截止时间前提交报名信息,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等各相关单位于审核截止时间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审核上报。
网络申报时间:2024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网络审核时间:2024年7月15日至9月15日(工作日)
(二)逐级现场审核
未经网上申报的材料,不予现场审核。
1.用人单位审核推荐。所有申报材料须本人诚信承诺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并盖章,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申报评审、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评审表》中的“单位推荐意见”内注明:“经公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日),材料真实无异议,符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意推荐。”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推荐。评审材料须经厅(局)、总公司、龙头企业或设区市职改办现场审核(审核时间由上述单位自行确定),并在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注推荐意见并盖章。
3.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对申报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需要补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补齐,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其它要求
(一)申报材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没有加盖公章的材料不予使用。
(二)申报人年龄、工作年限等资历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6月30日。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对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违反原则,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评审)结果及取得的任职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四)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单位在2024年8月31日前向省职改办统一报送申报材料。不接受个人自行邮寄的材料。
(五)申报联系方式:
职称申报实行层级负责制,有关申报咨询方式如下:
1.省属国企申报人员由主管部门人事部门负责;
2.其他人员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主管部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人社职改部门联系电话:福州:0591-83351484;厦门:0592-2853305;漳州0596-2024742;泉州0595-22135540;三明0598-7506628;莆田0594-2289633;南平0599-8866569;龙岩0597-3293313;宁德0593-2822243;平潭0591-23162594。
省级人事代理机构联系电话:中国海峡人才市场0591-96345;省国资人才服务中心0591-87841468;省交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0591-87077332;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0591-87278265;福建青年人才开发中心0591-87667351。
附件: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材料清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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