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来源:本网
时间: 2014-04-30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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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厅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公开我厅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时主动转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本区域范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统计数据;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依据、程序、期限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主要业务工作;
(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情况;
(八)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依法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依据审核规定、程序及其范围等要求办理:
(一)各处室、单位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主动公开提出初步意见,经厅办公室审核后,由厅领导审定;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www.fjrs.gov.cn)上进行公开,也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服务指南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开;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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