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涉及本处室(单位)业务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公开我厅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时主动转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统计数据;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依据、程序、期限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主要业务工作信息;
(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情况;
(八)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依法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除按第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九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信息,不得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厅机关定期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厅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本厅在档案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
第十三条 使用本厅公文送审签发单应在签发单相应栏目标注是否面向社会公开,并按公文审核程序逐级审核确认。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处室和单位在本厅门户网站发布。
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制发,使用本厅以外的公文送审签发单拟制的各类信函、专用文书等公文,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相关处室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厅办公室审核后在本厅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第八条规定向本厅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厅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印、刻录、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处室、直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处室、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未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告诫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
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错误、虚假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
供政府信息的;
(八)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九)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 厅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于每年3月31日前起草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予以公布。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厅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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