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相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废止。被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共4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共4件)
序号 |
文 |
标 |
1 |
闽政〔2000〕17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 |
2 |
闽政〔2007〕17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
3 |
闽政办〔2011〕193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4 |
闽政办〔2016〕40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家政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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