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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

来源:厦门人社 发布时间 : 2022-03-23 18:20

  因疫情原因

  有些小伙伴可能

  无法到单位工作

  那么劳动关系方面问题

  该如何处理?

  您想知道的问题

  人社君都帮大家整理好了

  一起来看看吧!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答: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答:劳动者受单位委派执行工作任务,因疫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工作的,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看完今天的微信

  您是否更清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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