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寿宁县人社局依法移送,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在寿宁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创办的服装厂召集员工返厂开工,至2021年1月中旬停工。在支付工人的部分工资后,王某柳仍拖欠周某、王某等16名工人工资合计154426元。此后,王某屡屡以货款未到为由搪塞工人,并将后续所收货款13万余元用于“六合彩”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等支出。经寿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核实,王某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2021年4月19日,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寿宁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王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4月28日,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王某于5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家属代其支付了拖欠工资,取得了周某等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转移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雇佣工人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在一审宣判前已全部支付工人工资,获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