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福建省根治欠薪工作约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22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根治欠薪工作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根治欠薪工作各方责任,扎实做好根治欠薪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根治欠薪工作约谈,是指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治欠领导小组)对根治欠薪监管责任不落实、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限期整改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工作坚持责任与职能相适应以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根治欠薪工作负责,人社部门负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本行业根治欠薪工作负监管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出资企业的根治欠薪工作负督促责任,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相关工作责任。
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和清偿欠薪负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根治欠薪工作约谈由省治欠领导小组或省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治欠办)实施。
第六条 实施约谈的情形:
(一)发生重大欠薪案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经督办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二)因欠薪引发集体越级上访、重大舆情、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
(三)根治欠薪工作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明显滞后于目标序时进度的;
(四)根治欠薪监管责任不落实或组织工作不到位,欠薪问题多发频发的;
(五)根治欠薪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的;
(六)重大欠薪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完成的;
(七)重点行业或企业监管不力、责任严重不落实的;
(八)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发生欠薪问题的;
(九)省治欠领导小组认为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存在约谈情形的,由省治欠办发出提示函,督促限期整改落实。经提示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落实或整改不力的,由省治欠办提出约谈建议,报省治欠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
约谈通知应明确约谈对象、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八条 约谈通常情况下报省治欠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后,由省治欠办主任担任约谈人。情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报省治欠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省治欠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约谈人。情形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治欠领导小组组长担任约谈人。
第九条 约谈一般程序: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事项,指出存在问题;
(二)约谈对象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三)相关人员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约谈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 约谈应指定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会议纪要,并抄送约谈对象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约谈对象应认真整改落实约谈事项,并于约谈明确的整改时限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省治欠办作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省治欠办对整改效果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整改情况纳入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以及根治欠薪综治考评、绩效考评和党政班子考评内容。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无故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无明显改观的,由省治欠办进行通报,并抄送约谈对象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各地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区根治欠薪工作约谈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治欠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