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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社文〔2022〕152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22-10-26 16:41

各设区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86号)执行。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款,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由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受理后,通过数据共享及时移交税务部门办理缓缴,实现企业“即申即享”。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通过适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

  五、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更好发挥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9月19日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