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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发〔2006〕17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06-11-07 16:13

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

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二、引进人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74号),积极引进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时,应事先按有关规定办理引进人才的身份认定手续,以保证相关政策的落实。

三、各级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任、调任公务员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交流、任职回避和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急需补充公务员的,应在规定编制、职数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首先考虑从其他机关相近专业公务员中转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不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调任人选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从事业单位调任以上职务人员的,应在单位担任同级别职务一年以上。调任机关应当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四、省属和中属在闽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补充工作人员,(含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都应通过考试考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办法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闽人发[2006]11号)执行。属接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的,应按接收毕业生有关规定办理。鼓励人才从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流动,从省、市属单位和城市、较发达地区的向基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流动。

五、凡机构编制列入编制管理部门管理且工资基金列入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不含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机关),调入人员均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以下人员调动,须报省人事厅审批:(1)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闽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2)省直其他部门补充机关工勤人员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3)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系统外调入,系统内调省厅(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在榕单位的人员。

新录用的公务员,属应届和待就业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凭《福建省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审批表》和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或核签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福建省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有关手续;属从企事业或其他单位考录的,按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办公室、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使用新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通知函、审批表的通知》(闽人办[2006]31号)执行。

六、凡未按规定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的,一律不得办理有关人员调动、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和工资基金入册手续。今后政府人事部门每年都将对人员交流、调配和工资基金入册情况进行核查,违反规定调入或接收人员的,一经查实,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问题严重的,立即予以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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