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最新专题 > 整治虚构劳动关系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等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明确规定:
各地要加强失业登记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01 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02 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03 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04 各地确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关于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出现依法应当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