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最新专题 > 整治虚构劳动关系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等问题
一、异地就业缴纳社保,失业保险金在工作地还是户籍地申领?
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二、失业后找到工作,试用期期间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因此,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重新就业后需要办理失业保险金停发手续吗?
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内部数据共享获取领金人员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后,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四、之前没有领完的失业保险金,再次失业后可以继续领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