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问答库 > 权益维护 > 休息休假
根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不落实产假及陪产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如果劳动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