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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综上,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的产假,难产的可以增加天数,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的产假,难产的不再增加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