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与仲裁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如何衔接?
主要是对调解与仲裁的业务、程序、信息的衔接。具体如下:首先,仲裁院对调解组织的建设、业务的的衔接,《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裁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省本级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情况,应及时向省仲裁院备案,省仲裁院根据有关规定及人社部关于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给予指导意见,并制定院内专职仲裁员对口开展日常联系、服务和工作指导。并积极组织调解员参加省人社厅组织的调解业务培训,增强调解技能。其次,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完善调解到仲裁与仲裁到调解的程序转换,做到程序上及时、高效、便利。最后,调解组织与仲裁院的信息衔接,畅通调解组织与仲裁院的案件信息获取渠道,完善仲裁案件与调解案件分类统计口径,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