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有关待遇?
2015年10月,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和国资委出台《关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闽人社发[2015]6号),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有关事宜。一是明确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在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期间,其人事(劳动)关系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自离开工作岗位下月起原单位停止供给,由所在创业企业发放;原单位负责离岗创业科研人员档案工资管理。二是明确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期间,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由原单位按同类人员标准为其代缴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费用由所在创业企业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承担。三是允许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期间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在创业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价依据。四是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期间可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也可参加所在企业的考核,经原单位认定,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